1993年底,画家赵华川经中间人介绍承揽了北京矿务局北戴河疗养院六角亭彩绘工程。疗养院先后付给赵华川劳务费4500元,但尚欠2000元。赵华川向疗养院索要欠款时,院方出示了中间人写的一张便条,“赵华川所有的劳务费中有我中介费20%”,并以此拒付欠款。后赵诉至门头沟法院,经调解疗养院付清了赵华川的劳务费。1996年1月,中间人又以赵华川应向其支付中介费为由,向门头沟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介绍行为属信息服务,应认定二人之间存在中介关系,遂判决赵华川给付中间人劳务费1400元。赵不服该判决,于是向门头沟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民行科审查此案后,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抗诉。分院民行处受案后进行了调查,后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一中院将此案发回门头沟法院重审,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中间人退给赵华川1300元,另100元作为劳务费不退。对此结果,各方均感到满意。
上面这个案例就是检察院中民事、行政检察活动的一个真实写照。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90年代以前,只有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执行实行监督和提起公诉的职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检察机关又具有了一项新重要职能,就是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具体来讲,人民法院的民庭、经济庭、知识产权庭、行政庭审理的案件,申诉到检察机关后,都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受理。民行检察部门将对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正确的判决、裁定予以维护和支持,对确有错误的将通过抗诉使法院再审予以改正。
我们有理由相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检务活动中最年轻的内容,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将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